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結論性事實
- 詐騙罪的認定
- 從犯
- 量刑規則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事實是指生活的事件,可以作為調查的對象、證據證明的對象。經調查後,我們可以對該等事件直接作出“是”或“否”、“有發生”或“沒有發生”的回應;結論性事實則不能透過證據調查直接獲得答案,是透過對具體事實進行解釋或判斷後得出的結論。
5. 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而作為一個實害犯的罪名,其客觀構成要件具有雙重相關客觀歸責(duplo nexo de imputação objectiva)的特點,不但需要確認行為人“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且要確認因此行為而導致“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6. 正犯和從犯是參與犯罪的兩種行為。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參與者,而從犯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參與者。
7.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量刑依據
- 特別減輕
1. 原審法院已清晰說明了量刑方面的理由,亦特別提及了嫌犯的認罪態度以及賠償行為,亦將這認罪態度及行為反映在具體量刑上。因此,原審判決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及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情況,已履行了理由說明的義務,不存在助理檢察長所提及的問題。
2. 上訴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港幣1,813,580元,而其彌補金額僅為港幣533,204.07元,約為總損失額的30%,被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 欠缺說明理由導致之判決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正當防衛
- 豁免刑罰 《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a項及b項
- 賠償責任
互相襲擊 因果關係 受害人過錯 正當防衛
- 賠償金額
醫療費 誤工費 傷殘賠償金額之確定 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之確定
1.是否存在正當防衛,屬於法律問題,是對已證事實作出合適解釋所得出的結論並對之作法律適用,不屬於事實審理層面的問題。
2.正當防衛,要求同時滿足三個要件:①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正遭受不法侵犯,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的侵犯;②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③ 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animus defendi)。
3.已證事實顯示,上訴人在車內襲擊了輔助人,隨後,輔助人下車與上訴人在車外互相襲擊,卷宗未能發現上訴人屬“正當防衛”的必要事實的存在,尤其是針對上訴人的防衛意識,事發時所面對的迫在眉睫的侵害以及反擊的必需性。
4.根據《刑法典》第137條第3規定,當屬於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者,法院得免除其刑罰。然而,免除刑罰並非自動和必須給予,法院應在具體案件中作出裁量。
5.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先行在的士內襲擊輔助人,隨即輔助人下車並在車外與上訴人相互襲擊。考慮到上訴人是先行的攻擊者,輔助人的傷勢不輕,上訴人完全否認被起訴事實的態度,法院看不到本案事實之不法性及上訴人之罪過屬輕微者,顯然本案不符合《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a項和b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
6.受害人有權選擇、也不論以任何理由選擇在澳門之外地方接受治療,不應被質疑和評判,然而,至於外地的醫療費用是否獲得全部賠償,則應根據具體個案分析。另外,外地治療費用,除了因果關係,即,醫療費用是治療有關傷患之支出之外,還應考慮相關外地治療費用金額的合理性。本案,受害人是澳門居民,其前往香港接受治療,而受害人花費的醫療費用是否有部分金額因超過澳門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而不具合理性?這一點須上訴人在民事請求程序中的訴辯階段具體提出相關的事實並進行相應舉證,而不是簡單泛泛地提出香港收費比澳門收費高。本案,已證事實未能顯示受害人的香港醫療費用不當過高,相關的費用應獲接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