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24 8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說明理由導致之判決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正當防衛
      - 豁免刑罰 《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a項及b項
      - 賠償責任
      互相襲擊 因果關係 受害人過錯 正當防衛
      - 賠償金額
      醫療費 誤工費 傷殘賠償金額之確定 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之確定

      摘要

      1.是否存在正當防衛,屬於法律問題,是對已證事實作出合適解釋所得出的結論並對之作法律適用,不屬於事實審理層面的問題。
      2.正當防衛,要求同時滿足三個要件:①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正遭受不法侵犯,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的侵犯;②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③ 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animus defendi)。
      3.已證事實顯示,上訴人在車內襲擊了輔助人,隨後,輔助人下車與上訴人在車外互相襲擊,卷宗未能發現上訴人屬“正當防衛”的必要事實的存在,尤其是針對上訴人的防衛意識,事發時所面對的迫在眉睫的侵害以及反擊的必需性。
      4.根據《刑法典》第137條第3規定,當屬於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者,法院得免除其刑罰。然而,免除刑罰並非自動和必須給予,法院應在具體案件中作出裁量。
      5.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先行在的士內襲擊輔助人,隨即輔助人下車並在車外與上訴人相互襲擊。考慮到上訴人是先行的攻擊者,輔助人的傷勢不輕,上訴人完全否認被起訴事實的態度,法院看不到本案事實之不法性及上訴人之罪過屬輕微者,顯然本案不符合《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a項和b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
      6.受害人有權選擇、也不論以任何理由選擇在澳門之外地方接受治療,不應被質疑和評判,然而,至於外地的醫療費用是否獲得全部賠償,則應根據具體個案分析。另外,外地治療費用,除了因果關係,即,醫療費用是治療有關傷患之支出之外,還應考慮相關外地治療費用金額的合理性。本案,受害人是澳門居民,其前往香港接受治療,而受害人花費的醫療費用是否有部分金額因超過澳門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而不具合理性?這一點須上訴人在民事請求程序中的訴辯階段具體提出相關的事實並進行相應舉證,而不是簡單泛泛地提出香港收費比澳門收費高。本案,已證事實未能顯示受害人的香港醫療費用不當過高,相關的費用應獲接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24 19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24 4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扣除電子醫療券金額以作他用
      詐騙罪
      訴訟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承認被控事實
      在審查證據時明顯出錯
      單純的數學明顯錯算
      《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c 項
      獨立犯罪決意
      數罪的實質競合
      連續犯
      選刑準則
      緩刑準則

      摘要

      一、 由於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指出哪些為已證事實、哪些為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本案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原審判決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二、 嫌犯在一審庭上已承認被指控的事實,其是不可出爾反爾地在上訴狀內指責原審庭在審查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
      三、 單純的數學明顯錯算並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c 項的瑕疵的範疇。
      四、 雖然對上訴人而言,並無確定數量的犯罪目標,但是,扣除電子醫療券金額以作他用是需要得到持有醫療券人士的同意方可能進行的,因此,每當面對一個前來“消費”的客人,上訴人及彼等同夥都產生了一次獨立的犯罪決意,繼而實施有關的犯罪行為,故有關行為構成數罪的實質競合,而非單一犯罪。
      五、 在本案,並無事實去支持能相當減輕詐騙行為人罪過之任何「外在情況」的存在,因此上訴人的「連續犯」主張是無從成立的。
      六、 就選刑問題,由於須有效打擊類似詐騙醫療券金額的犯罪行為,在對有關犯罪行徑作出處罰時,便不可優先選科罰金刑,而是應科處徒刑(見《刑法典》第64條所定的選刑準則)。
      七、 考慮到本案涉及數十項罪名,為免他人重蹈這兩名上訴人的覆轍,不得批准緩刑(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就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24 888/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異議反對執行
      - 事實爭執
      - 善意履行債務
      - 提出異議時應遵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摘要

      原審法官主要依據卷宗的書證及證人的證言來對爭議事實作出判斷。然而,該等證據並不屬於具有約束力的法定證據,即對於認定受爭議的事實並不具有完全證明力。
      既然這些證據方法不具有約束法官必須採信的效力,那麼法官便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規定,對證據進行自由評價,包括自由評價文件內容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
      結合案中證人的證言,本院認為原審法官對調查基礎內容事實所作的回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當中並無不當之處。
      上訴人明知開出收款人為六名被異議人姓名的本票可能會使這六名被異議人難以收到有關賠償,但仍然選擇開出有關本票,這顯然違背了善意。
      異議聲請書相當於普通訴訟程序內的答辯狀。作為異議人,上訴人應在異議聲請書中提出所有異議的理由,否則便違反了提出異議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由於上訴人提出的所謂“抗辯”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範疇,因此原審法官未對上訴人在法律陳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審理,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24 195/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