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 不當得利
- 連續犯的認定
- 多次行為之間的時間關係
- 多次行為之間的外部因素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自首情節的考量
- 上訴期間的賠償準備
- 緩刑的適用
1.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上訴人每次實施面對不同被害人的詐騙行為時,都需透過不同藉口及理由以獨立地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騙取金錢,而前一次犯案成功不必然使之後的犯案能較容易成功。
3. 上訴人所主張的多次犯罪之間的時間關係並沒有在本案事實對多人在不同場合中的詐騙行為中顯示其任何的重要意義。
4. 上訴人所實施對不同的多人的詐騙行為並沒有在每一次重新犯罪都是基於實施前一次犯罪所顯示的外部因素方面的便利的情節,更沒有因其對不同的受害人重複其犯罪手段以及作案方式而令其罪過程度得到明顯的減輕,相反,上訴人每次的重新犯罪都令其罪過以及不法性得到加深,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連續犯的基本條件。
5. 作為一般的量刑的制度,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6. 我們知道,審判者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需要,以及對嫌犯有利和不利之一切不屬罪狀之情節。
7. 在本案中,上訴人向司法警察局自首,對受害人已經向警方作出檢舉的事實作出自認,但是,上訴人當時並沒有對本案所有的受害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這個情節對於刑罰的特別減輕的重要性不大。
8. 在相同的因對受害人作出賠償的情節而享受刑罰的特別減輕,卻也同樣因以詐騙為生活方式而加重處罰的情況下,對於前兩部分的判刑,我們認為原審法院的量刑,僅以詐騙的非法所得屬巨額的部分略偏高的解決辦法,沒有明顯違反罪刑相一致的原則,應該予以維持。
9. 從卷宗資料可見,上訴人已於上訴期間將剩餘尚未償還予各被害人的金額存於本卷宗,雖然,此資料出現於原審法院作出被上訴裁判之後,自然地原審法院也無法考慮,但是,從審理本上訴的角度來說,不能不予以考慮。
10. 綜合考量本案中所有的量刑因素,包括嗣後出現的因素,考慮到上訴人所作的事實及其人格,上文所提到的上訴人的自首情節以及顯示出對行為的悔意及盡可能彌補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的態度等顯示明顯減輕其罪過以及不法性的情節,應該根據《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特別減輕處罰。
11. 雖然本案所涉及的僅是侵犯他人財產的罪行,並且上訴人已經對所有的受害人作出了賠償以及完全的賠償的準備,但是,在本案中,涉及十七名離鄉別井來澳尋找工作的受害者,上訴人的欺詐行為對受害人的身心的損害的嚴重程度可想而知,加上近些年詐騙罪在澳門層出不窮,提高了對此類犯罪的懲罰以及預防的需要,單憑這點,僅以監禁作威嚇和譴責還不足以令足以達到懲罰的目的,法院還不能適用《刑法典》第48條規定。
- 非實質性事實變更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性騷擾罪的故意要素的認定
1. 如果原審法院在部份事實內容的“改寫”僅以不同的方式表達上訴人當時相同的動作,並不具有獨立的可以引起法律的不同適用的意義時,這種對事實的改寫,訴訟標的仍在《刑法典》第164-A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性騷擾罪」所涉及的事實範圍之內,我們認為並未見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所規定的非實質事實變更。
2.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4. 《刑法典》第164-A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可見,法律並無規定行為人以滿足自身性欲為目的的特定故意,只要存有「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故意已符合該規定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