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居留許可
- 第16/2021號法律 – 通常居住
- 第8/1999號法律 – 連續七年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第3項及第3款的規定,即使利害關係人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也並不必然意味著他們的居留許可不會獲得續期,因為,法律賦予行政當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然而,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則引用了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3款的規定,強調相關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維持居留許可的必然條件。因此,當局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
另外,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4條第5款的規定,在考慮相關人士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時,應針對緊接他們申請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前的連續七年。
但在本案中,行政當局錯誤考慮了司法上訴人在申請之後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情況,這顯示出當局在事實前提上存在錯誤。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不相容的地方,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不能夠合理地得出該判決所認定的結論。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得出的結論主要基於主觀推算,欠缺客觀證據支持,而根據已有之證據並不能合理地支持原審合議庭得出特區損失之金額的結論。就證據審查及認定而言,確實存在明顯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