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緩刑的實質前提
- 上訴法院的介入
- 醉酒駕駛罪
- 現行犯
- 犯罪預防
摘要
1、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了緩刑制度的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2、 衡量犯罪預防的實質要件是法院通過直接和口頭原則而對嫌犯在審判過程中所顯示的人格、社會生活條件、犯罪前後行為的表現等情節,而形成的總體看法和得出的對嫌犯給予緩刑的有利或者不利的結論的一個複雜過程。同樣,對於上訴法院來說,這種結論在顯示明顯錯誤和所選擇的刑罰與所判處的罪名明顯不符和不適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毫無保留地承認實施了被控的事實,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揭發其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車輛及醉酒駕駛,其在庭審期間自認的刑事價值相當有限。
4、嫌犯在另案因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而被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執行,為期1年3個月以及禁止駕駛,為期1年6個月,卻在此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就實施包括仍然是上次被判處的醉酒駕駛罪的兩項罪名,犯罪故意相當高,可以顯示對其的犯罪的特別預防的更高要求。
5、 懲罰醉酒駕駛一直都是澳門這個社會強烈的呼聲,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一直都保持著很高的要求。
主題
- 假釋
摘要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違反獄規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