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沒有出現遺漏審查的情況。對於一切可資量刑之用的情節,包括上訴人的犯罪前科、經濟狀況等,被上訴裁判也一一查明,並不存在任何的遺漏。在這前提下,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及特別預防的需要。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吸毒工具
摘要
1. 從已證事實中確認,上訴人持有氯胺酮準備出售給B,即是,上訴人持有上述毒品的目的是提供給他人,並非純粹為個人吸食。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雖然仍未將毒品出售給B,亦已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的規定,有關非法持有的行為已屬既遂的犯罪行為。
2. 上訴人持有錫紙、透明吸管及一個盛有液體的膠樽,樽蓋上插有兩組吸管,其中一支吸管附有一張錫紙,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上訴人明知不可仍持有上述工具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