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沒有嚴重違反獄中紀律,但涉及一宗違規事件,被科處申誡處分。獄方對其行為的總評價仍為“一般”,僅憑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改變並不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已有兩次因涉及醉駕及違令罪而被判刑的記錄,雖然該兩次處罰都已經消滅,但是,透過本次犯罪行為,反映出上訴人從來沒有吸取敎訓,並在本次犯罪中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害之後果,行為不法性及罪過程度都絕對不輕
而附加刑方面,考慮上訴人在前案中被禁止駕駛期間1年3個月,而有關的禁止駕駛期間亦無法令上訴人改過,基於附加刑擔當主刑的輔助功能,強化並分擔處罰中的刑罰制裁內容,則原審法院判處禁止駕駛兩年是適合的,亦沒有存在任何再給予緩刑及減低的理由。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