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916/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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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696/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3. 嫌犯是否在案這一情節,並非入罪與否的決定性考慮因素,而即使案中未能取得XX賬號的IP地址,這也屬於比較直接能去證明賬號的實際使用者是誰的證據資料,法庭也可以從一些非屬直接證據,依照經驗法則,去推斷出誰是賬號的使用人。
      4. 未能查明發表的上述帖文時的相關登入的IP地址並不能排除根據上述那些證據而得出貼文為上載自拍照之人所為的結論,因此,從嫌犯的XX賬號以及在賬號上所上載的自拍照的這些證據所能夠充分證明的與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此舉為未查明身份之人所為的結論明顯不能相容。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69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 特別減輕
      - 緩刑/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就輔助人而言,之所以先後兩次交付總數達相當巨額的投資款項,是因為兩名上訴人的謊言而產生錯誤及受欺騙;就兩名上訴人而言,客觀上,彼等將輔助人的投資款項用作日常花銷及名下其他公司的周轉資金,以及小部分用作供輔助人承兌一張所謂的投資利潤的支票,主觀上,兩名上訴人清楚知道沒有所謂的投資計劃及高額回報,從始至終都只是編造各種謊言,讓輔助人相信確有可獲得高額回報的教育中心收購計劃。

      3. 根據已證事實,第二嫌犯於2017年11月前轉予輔助人的款項是以投資利潤為名用作拖延輔助人及被害人的手段,未見是為了對造成之損害作出彌補情況,不符合《刑法典》第221條結合第201條的規定特別減輕刑罰的前提。

      4. 在法律適用方面,只要在遵守辯論原則的前提下,法院依法有自主性,但是,原審法院亦應受限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1款所規定的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儘管原審判決考慮了第一嫌犯的具體情況,認為應對其判處實際徒刑,但考慮到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的限制,應按第一次審判所訂定刑罰限度重新給予第一嫌犯緩刑機會。

      5. 從原審法院合議庭在事實之判斷和獲證事實的上述說明,可清楚看到原審法院對兩名上訴人被起訴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同條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的事實作充分審查,經審查後裁定罪名成立。因而相關賠償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民法典》第477條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30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27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及在刑事起訴法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另一嫌犯及證人的聲明,以及聽取了案中其餘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