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色情卡片
- “色情”
1.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2. 印有衣着性感暴露且帶有挑逗性動作及神態的年輕美女照片並用於宣傳隱含“性服務”的按摩的卡片單張,具有色情的內容。
- 事實不足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 詐騙罪
- 濫用信用罪
- 量刑
1.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2. 其中所指的事實不足並不是證據不足,否則就是在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這是不合法的和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3.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後,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從表面上看,嫌犯的行為是說服本案的受害人以換樓花的方式賺取差價,然而,實際上嫌犯以詭計使得受害人相信嫌犯,以為嫌犯在出售原來受害人認購的(15C)樓花的價錢後會返還受害人,而按照嫌犯的計劃做出了使自己的利益受損的行為(接受了不能兌現的支票)。
5. 嫌犯在於受害人約定合資購買不動產,但是嫌犯將受害人交來的份額“據為己有”,因為最後的所協議購買的不動產的預售合同的權利人僅為嫌犯一個人,嫌犯的行為構成濫用信用的罪名。
6. 量刑屬於原審法院在法律賦予的選擇合適的刑罰的自由空間,在沒有明顯的不當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訴訟離婚
尊重義務
忠誠義務
扶養之權利
1.在訴訟離婚之訴中,女方向其子女及親友表示男方為同性戀者,儘管所言並非屬實,但足以對後者造成不安及其聲譽之受損,女方的行為違反了夫妻應有的尊重義務。
2.男方在女方常用的手袋裡發現避孕套,加上有一天早上,雙方的子女發現女方的房間內有一名穿著睡衣的男子躺在床上,女方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
3.基於該等行為的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而且女方為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法庭得依法宣告二人離婚及女方為唯一過錯方。
4. 由於女方被宣告為導致離婚的唯一過錯方,根據《民法典》第 1857 條第1款的規定,無權接受扶養。
5. 然而,按照第2款規定,法院得基於衡平理由,尤其經考慮婚姻關係的存續期,以及按照無權接受扶養之一方對家庭經濟所提供之協助,例外地給予有關人士接受扶養之權利。
6. 男方與女方於1985年結婚,至今已差不多30年,期間雖然不短,但女方既無主張也未能證明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經濟有何貢獻,因此在不符合《民法典》第 1857 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得裁定女方無權接受扶養。
說明理由、重大投資不確定概念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在任何一個普通人均能清楚明白否決有關申請的決定是基於什麼理由而作出的及上訴人亦清楚知道自己是依據該行政法規的那一條條文作出居留許可聲請的情況下,沒有指出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變得較為次要,不構成可撤銷之瑕疵。
- 「重大投資」屬不確定概念,由具權限的行政當局按適時之政策作出自由判斷及調整,而該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