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 事實問題
- 民事責任
- 因果關係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所基於作出決定的認定康復期為90日的事實本身沒有問題,上訴人其實也沒有對這個康復期為90日的事實本身提出質疑,問題在於原審法院在對此事實的解釋時候,出現了錯誤。
2. 原審法院在對事實的解釋時候出現錯誤,甚至在法律適用時反事實的真正意義而動,並非這裡所說的(事實審理上的)說明理由方面的矛盾,因為不存在已證、未證事實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認定事實時候所依據的理由或者說明其形成的心證時候出現不可補正的矛盾。
3. 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4. 治療的費用因事故而起,符合《民法典》第557條所規定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