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
- 缺乏說明理由
- 形成心證的證據的指出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宣告刑事程序因和解以及受害人撤回告訴而終結,但是,民事請求已經在此之前以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方式被提出了,它就一直在刑事訴訟中進行,除非民事請求人自願選擇獨立的民事程序。那麼,所適用的訴訟法律當然是《刑事訴訟法典》。
2. 在適用舊訴訟法典的情況下,法院的判決書只有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所規定的要素的絕對缺乏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裁判書的無效。
3. 實際上,原審法院確實指出了法院所基於形成心證的證據或者對事實的判斷是“在客觀綜合分析了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其他證據之後,本合議庭認定上述事實”,根本沒有上訴人所說的缺乏。
4. 最後一次的庭審是在中級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對引發主參加人的請求的審理,純粹是一個法律的適用的問題的決定,因為在民事原被告已經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僅僅需要決定誘發主參加人是否有權以代位的方式得到補償。原審法院是在維持原來庭審所確定的事實的前提下,對需要審理的問題作出決定的,並不需要再對事實作出審理和認定。就不可能產生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的瑕疵的問題的前提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