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偽造民事身份狀況罪
- 偽造文件
- 教唆犯
1. 民事身份狀況是影響一個人的民事能力以及必須登錄於民事登記冊並得以《民事登記法典》所規定的方式作出證明的民事資格的總體,它“是源於法律的並可以因像出生、年齡、性別、癡呆等的物理事實或者因像結婚、歸化、收養等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法律狀態。而每一種事實原因都產生一種狀態。
2. 一個人的民事身份狀況的確定,一方面用以確定其作為整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用以查明其是否有行為能力。
3. 《刑法典》第340條旨在懲罰那些“僭用、更改、虛構或隱瞞”婚姻狀況並以妨礙官方審理為目的的行為,所有這些法律所規定的行為的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的方式、方法的非法性,即不是經過合法的途徑。
4. 如本案,嫌犯們在內地民政部門主持婚姻登記的公務員以前進行的“合法”登記行為,不能併入《刑法典》第240條所規定的任何一種行為。
5. 嫌犯的行為的不法性僅在於使虛假的事實載於一個合法的文件中,破壞了官方文件的公信力,並以此文件達到一個取得在澳門逗留、居留的權利的目的,構成偽造文件罪。
6. 第三嫌犯的參與完全是取決於第二嫌犯的介入。犯罪計劃得以實施取決於第三嫌犯對第二嫌犯的遊說,如果沒有第三嫌犯對第二嫌犯的遊說,第二嫌犯不會產生犯罪的故意,所以,第三嫌犯的身份為一教唆犯。
詐騙罪
選刑
量刑
刑罰的特別減輕機制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犯罪前科
緩刑
一、 在上訴人今次犯下的詐騙罪行的選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認為應科處徒刑(見《刑法典》第64條有關選刑的判斷準則)。
二、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第65條第1、第2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庭就上訴人的兩項詐騙罪而分別判出的徒刑刑期和在兩罪並罰下最後定出的單一徒刑刑期實在均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
三、 即使上訴人在一審庭上坦白承認犯罪事實,但由於本澳極之需要預防類似詐騙罪行的發生,故法庭必須在正常的徒刑刑幅內量刑,而不得為上訴人啟動刑罰的特別減輕機制(見《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有關刑罰特別減輕與否的判斷準則)。
四、 由於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且已曾被判處緩刑,所以今次單純對他的犯罪事實作出譴責和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足以實現懲處此種犯罪行徑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故不得改判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