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65/2015-A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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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405/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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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13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特別減輕情節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
      2. 上訴人作為職業公交司機,在執行職務期間刻意停下正在駕駛的公共巴士,其離開崗位的目的僅僅為了對被害人毆打行為;明顯地,上訴人這種行為是出於報復,其主觀故意及罪過無論如何無法予以任何減輕認定的可能性,因為不具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效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26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警察指揮交通
      - 命令的服從
      - 通過交匯處路口的減速義務
      - 共同過失

      摘要

      1. 指揮交通的人員的命令優於交通信號的規定及交通規則,公共道路使用者應服從有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
      2. 雖然治安警察局警員在疏導交通時,示意儘管是紅燈信號的嫌犯駕車繼續向前行駛,他仍然必須遵守在經過任何的交通交匯處時謹慎駕駛、慢速通過的義務(《道路交通法》第30、32條)。
      3. 受害人在駕駛車輛的時候是否遵從警員的指揮或者是否注意觀察在現場指揮交通的警員的手勢,雖然案件中沒有證實,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沒有謹慎駕駛的過失行為,雖然是綠燈信號,也必須受到第30、32條關於謹慎駕駛、減速義務的約束,而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對損害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這共同的過失除了並非本案審理的標的,更重要的是不影響法院依照事實確定上訴人的過失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15 51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部分永久無能力(IPP)
      - 生物損害
      - 缺乏審理
      - 民事訴訟規則的引用
      - 上訴法院的替代制
      - 工資損失
      - 醫療費損失
      - 事實認定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上訴人確實在追加的請求中增加了關於80%的傷殘率的損失的賠償請求,而原審法院確實沒有對此請求作出任何的審理。法院對於必須審理的問題或者請求沒有作出審理,就陷入了缺乏審理的瑕疵。由於《刑事訴訟法典》沒有獨立規定這方面的法律審理方面的瑕疵,完全合法地借助《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地規定確定原審法院的決定沾有此項瑕疵(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規定而比照適用)。
      2. 確定了判決的這部分內容的無效,我們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的規定的上訴法院代替制的規定而對上訴的標的作出審理。
      3. 確定了人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IPP)之後,這種被稱之為“生物實質損害”可以獨立得到賠償,甚至從精神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得到賠償的肯定後,放進物質損害賠償一類計算之。
      4. 原審法院沒有審理上訴人向法院提出的第一次追加的請求申請中所提交的這部分費用以及工資損失的金額,由於這部分的事實沒有得到認定,上訴法院不能像上一個問題那樣代替原審法院作出決定,而應該有原審法院對此問題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
      5. 本案所涉及的是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