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15 27/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另一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同時,由於另一嫌犯的聲明與其在檢察院所作不同,法院亦宣讀了其在檢察院的聲明(卷宗第31頁),而在當時,另一嫌犯清楚講述其是承接上訴人的裝修工作,且上訴人亦知道其是持通行證來澳的內地人士。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非法僱用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15 897/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緊急避險之情節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出的緊急避險或阻卻罪過之緊急避險之情節都必需有事實作為依據。而原審判決中,並沒有相關的事實依據。
      在現階段,整個舉證及審查階段已經結束,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以外的重新審查證據的可能。
      因此,法律不允許上訴人在現階段提出新“事實”,要求上訴法院依據這些“事實”來推翻原審法庭所形成的心證。

      2.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15 1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5 20/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15 119/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審查證據方面,雖然上訴人否認控罪,但是承認承接了有關工程。另一方面,考慮到上訴人跟在現場被發現的無證勞工之間有頗繁的電話聯繫,因此,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僱用了相關工人進行裝修工程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