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輕微違反的量刑
- 禁止駕駛
- 緩期執行
- 可接受理由
1. 在比照適用犯罪的量刑的標準的前提下,法院對輕微違反的量刑是以法律所賦予的在法定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為標準自由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決定,上級法院的介入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有空間。
2. 醉酒駕駛在本地區仍屬屢發的犯罪形態,雖然經過長時間的打擊,但是成效並不十分顯著,為著一般預防所希望達到的警惕作用,實不應該放鬆對此類行為的處罰。
3. 法律賦予法官完全的評價、衡量和決定違法者具有的要求緩期執行禁止駕駛的懲罰的理由“可接納性”。
4. 禁止駕駛可能會,也肯定會給上訴人的日常工作帶來不便,但是這不是法律所要考慮的原因。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給工作生活的不便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 量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上訴人被競合後之刑幅為八年至十一年六個月徒刑,原審法庭判處上訴人九年六個月徒刑,僅為上下刑幅的七分之三,有關量刑並不過高。原審量刑判決亦符合了《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不存在修改的空間。
相當巨額詐騙罪
上訴人意圖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用詭計令受害人B及C誤信其有權代表業主出售不動產,令兩名受害人在交易中向其支付了數額屬相當巨額的金錢。
原審法院只在上訴人及受害人之間已經作出支付及收取之賠償金數目上認定事實不清,因而缺乏條件在判決中就民事賠償事而作出決定。
賠償金額並不是判斷相當巨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 理由說明
- 量刑
1. 原審判決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已指出了原審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當中已清楚敍述了法庭對事實認定時所依據的證據,包括對上訴人的聲明、證人的證言,並對卷宗的文件書證作出分析,因此,從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自認,配合證人再確認上訴人的行為,一般人可以清楚看到一條合符邏輯及經驗法則的證據鏈,原審法院已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
2. 上訴人具多項犯罪前科,曾被判實際徒刑,也曾獲得緩刑的機會,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在緩刑期間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之前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罪行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