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審判聽證延期
- 緩期
摘要
1. 上訴人提出的「嫌犯今天本需辦理入住青年挑戰戒毒院舍之手續」,此一理由與辯護的方法或內容無關。
由於,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並不符合有關條文的規定,另外亦沒有以其他理由或在沒有解釋理由的情況下單純聲請給予期間以準備辯護。因此,原審法院否決其聲請的決定是合理的。
2. 對已具觸犯吸毒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主題
- 禁止證據方法
- 引誘犯罪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認為如果沒有證人以還錢為釣餌佯稱想從上訴人那裏取得毒品,上訴人必定不會來澳門向證人提供毒品,這明顯是一個引誘犯罪的做法,但是,我們所看到的並不是像上訴人所說的那樣,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認定。
2. 使從已證事實中的“司警人員在證人的協助及經調查後”作為其主張的為一事實依據的話,“上訴人在被警方拘留之前已經在進行販毒活動,而上訴人在被警方拘捕時準備與證人的毒品交易只是上訴人販賣毒品這一犯罪行為的繼續”,並沒有成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1款就規定禁止的證據。
3. 在一般的量刑中,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又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