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審查證據
《刑法典》第29條的2款
連續犯
外在情況
犯罪被揭發的風險
《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
公務上之侵占罪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第一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涉及她所謂的兩次因工作出錯的兌碼行為和民事損害金額之證據時明顯出錯及違反調查原則等的一切相關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三、 以《刑法典》第29條的2款所指的連續犯情況去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四、 在本案中,雖然受害賭場在案發時未能及時發現第一至第三嫌犯的犯罪行徑,但此情況不應被視為此三名嫌犯在首次犯罪成功後再度重複犯罪之外在誘因,因為三人在每次犯罪時都承擔著相同程度的被賭場人員及或攝錄設備隨時揭發犯罪的風險。故此,第一至第三嫌犯在第二次和之後的有關犯罪行為,絕非屬連續犯情況。
五、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第一嫌犯先後分別與第二嫌犯進行了六次、與第三嫌犯進行了兩次及與第四嫌犯進行了一次共同侵佔案中受害博彩公司的現金籌碼的行為。如此,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是以共同正犯身份一共實施了六項由《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第336條第2款c項和第27條聯合規定懲處的公務上之侵占罪、第一嫌犯與第三嫌犯是以共同正犯身份一共實施了兩項公務上之侵占罪、第一嫌犯與第四嫌犯是以共同正犯身份實施了一項公務上之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