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錯誤適用法律
- 緩刑執行附加刑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90條的條文已清楚規定任何人士觸犯「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罪」須被判處「醉駕罪」所規定的同樣刑罰,其中包括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沒有法律規定有關刑罰的情況。另一方面,原審判決所指的“中止嫌犯之駕駛執照效力”,其實只是對上訴人處以禁止駕駛的刑罰的另一種行文表述方式。
2.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附加刑暫緩一年六個月執行。
主題
- 加重詐騙罪
- 以詐騙為生活方式
- 法律問題
- 生活方式的概念
- 量刑
摘要
1. 判定嫌犯是否以詐騙作為生活方式是一個法律問題,是通過一系列的事實得出結論。如所實施的詐騙罪行的數量,實施罪行的慣性,行為人沒有以自僱或他僱形式從事任何活動。
2. 在理解生活方式的概念時應該少去管其法律上的規範性意義,而應該著重於其社會價值的意義,其中要做的就是在分析此因素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將“生活方式”與“習慣”聯係起來。
3. 確定生活方式的定義時並不需要“慣常性”,更不需要“職業化”,只要證明存在著少量次數的詐騙且按照普通市民的審查標準,其中含有賦予生活方式以實質內容之意圖,便告足夠。
4. 從嫌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數量以及重復性,其本人的生活社會狀況,即“在半年之內已經沒有工作”的事實,我們也完全可以得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結論。
5. 在一般的量刑中,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