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過錯比例
- 喪失工資賠償
1. 是次交通意外中,雖然受害人沒有使用人行横道横越馬路,並且從馬路中心花圃位置越過,及後欲快步橫過馬路,其行為違反了行人横越馬路的規則,需對交通意外負上大部分過錯責任。
然而,作為駕駛者的嫌犯在交通意外現場的環境下,在接近人行横道附近,應該特別放緩車速,以便可停下或避開可預見之障礙物。由於嫌犯車速過高,故此撞到受害人,其亦需對交通意外負上部分過錯責任。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本院認為,應訂定嫌犯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10%過錯責任,而受害人則需負90%過錯責任。
2. 根據有關證據,雖然缺乏書證,但原審法庭聽取了相關證人的證言,因此,並未發現原審法院對受害人喪失薪金事實的認定有任何明顯的錯誤。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量刑、緩期執行徒刑
- 民事賠償
1.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情節,由於上訴人不遵守有關交通規則,在行經其有義務停車讓先路口時,未有減速停車就將車駛出路口,其行為最終直接導致被害人被撞擊後傷重死亡的後果。故此,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一年四個月徒刑的刑罰只比最下限略高,實在沒有減刑的空間。
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雖然上訴人為初犯,而犯罪行為為過失行為,但是考慮到上訴人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喪失生命的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且其過失並非輕微,因此,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未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故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不予緩刑的判決應予維持。
3. 根據卷宗資料,在原審判決中缺乏了對受害人生前是否需供養父母,以及每月供養多少等事實作出認定,而有關事實在民事賠償請求中曾被提出(參看卷宗第140頁至155頁民事賠償請求第16、17、24至36點),故此,原審判決這部分裁決患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而有關瑕疵亦影響關於這部分利潤損失賠償的認定,因此,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這部分送回初級法院,以便相關賠償的事實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