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摘要
1. 上訴人是被警員截查證件後即逃跑,並不存在上訴人不知道向其查證之人是警員的情況。因此,上訴人是清楚知道對其發出命令之人是警員。
故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雖然第6點已證事實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有關瑕疵只是針對被襲警員的具體受傷部位,並不影響有關警員確實受傷的認定,況且,這是源於臨床法醫學意見書中明顯的表達錯誤,本院現對有關錯誤表達作出修正。
決定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