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缺乏故意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勞動輕微違反的訴訟案件也不失為一個刑事性質的訴訟案件,並沒有可能推定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也沒有客觀的刑事責任一說,因此在沒有證實嫌犯存在故意的情況下,嫌犯不能受到輕微違反的懲罰。
主題
- 過錯比例
- 喪失工資賠償
摘要
1. 是次交通意外中,雖然受害人沒有使用人行横道横越馬路,並且從馬路中心花圃位置越過,及後欲快步橫過馬路,其行為違反了行人横越馬路的規則,需對交通意外負上大部分過錯責任。
然而,作為駕駛者的嫌犯在交通意外現場的環境下,在接近人行横道附近,應該特別放緩車速,以便可停下或避開可預見之障礙物。由於嫌犯車速過高,故此撞到受害人,其亦需對交通意外負上部分過錯責任。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本院認為,應訂定嫌犯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10%過錯責任,而受害人則需負90%過錯責任。
2. 根據有關證據,雖然缺乏書證,但原審法庭聽取了相關證人的證言,因此,並未發現原審法院對受害人喪失薪金事實的認定有任何明顯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