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緩刑的廢止
- 缺席戒毒的原因
- 違反緩刑義務
摘要
1. 廢止緩刑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分析行為人在緩刑期間作出的違反行為,從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是否仍然能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而且,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
2. 在案中上訴人解釋因為父親去世而缺席驗尿,這點已經得到法院的接受,而原審法院並非基於此原因而廢止緩期的,上訴人的再次以相同理由解釋是不能被接受的。
3. 上訴人多次缺席驗尿以及尿驗測試為陽性,其行為完全可以視為《刑法典》中有關不履行或不遵守有關義務或行為規則的行為,符合適用《刑法典》第54條的規定的前提。
主題
- 假釋
- 重返社會
- 囚犯的人格重塑
摘要
1. 本案適用1886年《刑法典》的規定,而不適用1995年的《刑法典》,而原審法院適用1995年的《刑法典》第56條的規定作出否決上訴人假釋的申請的決定,陷入了適用法律的錯誤。
2. 1886年《刑法典》在被判刑者服滿刑期一半的前提下,賦予法官在衡量具體個案的情況後對被判刑者重返社會的意志和能力進行判斷並決定是否給予假釋的權力。
3. 給予假釋並不是強制性的,亦不是囚犯的權利,而是這個社會在一定條件下很例外地提前接受其重返的一種“恩惠”。
4. 監獄並不單純是限制罪犯自由、懲罰其行為的地方,它同時也是一個改造罪犯“反社會”人格,讓其重新塑造正確的人格,並在客觀上和主觀上準備好重返社會,讓這個罪犯本人曾經不接受的社會接受他/她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