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從已證事實可見,上訴人在搶奪被害人的財物後,曾冒充有關財物的物主向“被害典當行”典當,上訴人以虛構事實欺騙被害典當行,使被害典當行向其交付金錢,然後,上訴人將之據為己有。故此,上訴人的行為已完全滿足《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的所有罪狀構成要素。
根據卷宗資料,尤其是第70頁的典當行紀錄,上訴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對有關財物作出典當,而被害典當行亦查看了上訴人的證件並作紀錄,已履行其謹慎義務。顯然,上訴人只是通過提出瑕疵,質疑法院的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