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24 40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24 260/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
      - 無效行為
      - 有利效果

      摘要

      由犯罪行為引發的行政行為無效,並不允許利用其中對個人有利的效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24 920/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24 54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醫療券
      - 詐騙罪
      - 共同犯罪
      -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刑罰的特別減輕的認定
      - 開釋判決惠及非上訴共犯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而作為一個實害犯的罪名,其客觀構成要件具有雙重相關客觀歸責的特點,不但需要確認行為人“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且要確認因此行為而導致“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5. 共同犯罪的決意及共同犯罪的根基及本質,因為只有在主觀上各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決意才能解釋為何雖然各行為人只實施犯罪計劃當中的部份行為,但仍然需要為整個犯罪行為的全部負責。
      6. 醫療券具有定向消費的特點,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在收取醫療券時自然是以實際提供的醫療服務為證的,而上訴人在明知沒有提供此服務而收取醫療券,令澳門政府相信其真的提供了醫療服務,作出向醫療券提交醫療機構的相應支付,而產生實際的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了詐騙罪的客觀和主觀要件。
      7. 嫌犯們提供虛假的醫療消費而使用醫療券的目的正是為了騙取澳門政府的財政開支,此故意行為也正是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我們不能以嫌犯們成功騙取政府的財政收入視為澳門政府的實際損失,再一次衡量嫌犯們的行為,因此,僅需判處嫌犯所觸犯的詐騙罪。
      8. 上訴人利用醫療券所詐騙的款項的退回只是其診所按行政當局的要求而為之,絕非上訴人主動去彌補被害實體的損失,情節明顯並未符合《刑法典》第221條結合第201條或第66條c項所規定的特別減輕的情節。
      9.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的規定,上訴法院的開釋判決惠及本案的非上訴共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24 39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傷害罪
      - 自助行為
      - 因果關係的認定
      - 罰金替代刑的適用
      - 刑罰過重的審查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為實現或確保自身權利而使用武力,且因不及採用正常之強制方法以避免權利不能實現而有必要採用上述自助行為時,只要行為人之行為不超越避免損失之必要限度,則為法律所容許。
      5. 上訴人推撞被害人的既非屬無法即時採用正常之強制方法以避免權利不能實現,使用武力又不存在必要性,且被害人身體完整性的法益又絕對高於上訴人查賬的法益,上訴人的行為完全不屬《民法典》第328條所規定的自助行為 。
      6. 所謂的對事實情節的錯誤,只有以能表明存在對現實的虛假了解的已認定事實為根據,且根據《刑法典》第15條和第16條的規定該等事實能排除行為人的罪過,才能認為出現錯誤並且該錯誤有意義 。
      7. 結合法醫的鑑定結果及案發現場錄影影像中所拍攝到的碰撞情況,評定的傷勢與被害人報稱的吻合,在未有其他確實證據誰翻此報告內容下,單憑上訴人的個人判斷,實未能推翻原審法院認為該傷勢與上訴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認定 。
      8. 雖然《刑法典》第64條規定了當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時,法院應先選擇非剝奪自由之刑罰,而《刑法典》第44條第1款亦規定了所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時,應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來代替,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
      9. 對於不超過六個月的徒刑,一般來說,立法者要求優先以罰金或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刑罰來代替,但是,只要是出於預防將來犯罪的需要而有必要執行徒刑的,就不應以罰金來代替徒刑 。
      10.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