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在本案中,學校要求考生簽署考試出席表之目的在於監管考生的出席情況。因此,考試出席表就該校而言,具有證明相關考生有否親身出席考試的功能,然而,相關出席表及考生的簽名的證明力也僅限於此。
涉案的“大學英語IV科目”考試僅為校內眾多科目之一次校內考試,並非升學考試,因此並不能確定第一嫌犯沒有出席該考試或在該考試中不合格,便會影響其升學或會構成具體何種之影響,從而影響第一嫌犯與學校所建立的法律關係的維持。
從法益保護的角度看,“法律上的重要事實”是指對於社會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而學校某一科目的考試出席表所載之考生簽名雖然用於證明考生出席是次考試,但並未具有創設、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職能。而相關出席表便不符合刑法對“文件”的定義。而各嫌犯的行為並未符合偽造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