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緩刑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前提,無效
- 倘嗣後發現司法上訴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發證前提,行政當局理應宣告相關行政行為無效,並註銷已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否則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信任之濫用罪之主觀要件
- 阻卻故意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根據庭審獲證事實,被害人聯絡嫌犯欲取回較早前寄存之物品時,嫌犯一直以不同借口拖延,及後更向被害人訛稱相關物品已被盜取,且由於單位大廈沒有錄像監控系統及管理處,故嫌犯沒有報警求助。
從上可見,嫌犯當時確實故意作出了拒絕交還的行為。倘若非被害人堅持以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上述情況只會持續下去。因此,嫌犯的行為是符合「信任之濫用罪」中非法將他人交付的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和客觀要件。
3. 上訴人明知被害人的物品由其掌管,在被害人多次及長時間要求其歸還時,仍以各種不合理借口推辭不還,長達二年之久。這實際已反映出上訴人將相關物品已實際據為己有。原審法庭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作出的分析客觀、及合理,所形成的心證符合邏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