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過重、特別減輕
摘要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上訴人伙同他人,分工合作,藉破壞公司大門的門鎖進入之,並利用工具撬毀夾萬及抽屜,竊取他人財物;及後,當上訴人在被警員截獲時,還作出反抗。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犯罪情節嚴重,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同時考慮到其作案手法,有關行為對社會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
因此,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及悔意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上訴人是以非本地勞工的身份在澳門工作,擁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但卻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上訴人觸犯一項加重盜竊罪,被判處2年6個月徒刑,接近最低刑期,並無減刑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