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輕微違反之免除繳納罰金
- 無理阻礙實際提供工作
- 無薪假期 停工期間的勞動報酬
- 不可抗力
- 量刑
- 依職權裁定停工期間的報酬賠償
- 年資計算
1.在所謂“無薪假期”,並非勞動法律的正式用語,各國和地區雖未制定明確的法律規範,但作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現實存在已行之有年。與一般的休假行为(例如事假、超过天数限制的病假)有所不同,“無薪假期”通常是指企業遭遇業務萎縮或盈利下降時,經營者與僱員雙方協議縮減工時、而經營者不支付僱員在休假期間的薪酬,藉此,一方面可使經營者節省工資成本,緩解經營壓力,同時又可以避免大量解僱,使僱員得以繼續保有工作機會,緩解勞資糾紛。
2.可見,“無薪假期”可以理解為是基於雙方協議的“合同中止”的狀態,必須以雙方共同的意願為前提。本澳勞動關係法律制度並無規定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沒有允許勞資任何一方單方中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
3.在未經僱員協商同意的情況下,經營者徑自安排僱員放“無薪假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無效變更,即使其間僱員沒有出勤工作,亦應視為僱員基於勞動合同的對於僱主指示的服從,經營者仍須依照勞動合同向僱員支付薪金,否則,即構成對於《勞動關係法》相關規定的違反。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人力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被上訴人單方安排員工放“無薪假期”,主要源於內地政府限制人員流動措施導致的遊客銳減,以及本地居民因應疫情而減少外出消費,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而僅屬經營風險的範疇。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員工之間的僱傭關係正常存續,被上訴人因應經營環境而採取的暫停營業、縮短營業時間的營運措施,不導致其向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支付薪金之義務的減少或免除。
7.誠然,新冠疫情的爆發及蔓延,無論是對社會經濟還是市民生活均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相關的出入境限制措施導致旅客大幅減少,對於從事旅遊關聯產業的企業而言,衝擊之大係有目共睹。面對此種困境,經營者是直接選擇放棄經營而遣散僱員,還是與僱員協商減薪或放“無薪假期”,藉以壓縮成本而維繫經營,哪種方法更加符合企業的社會責任、抑或更有助於兼顧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並非本案討論的課題。然而,即便是在惡劣的客觀環境之下,經營困境不能成為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進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的合理藉口。
8.對多項輕微違反所科處的罰金刑,應作實際累加處罰。
9.即使是企業收購或合併的情況,前一消滅企業之權利義務概由後一企業承受,而關於繼續留用的員工工作年資,在前後企業的工作年資應併計。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於2001年簽訂《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自此兩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應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證據。
案中的第二被聲請人屬一住所位於澳門的法人,但內地法院沒有按照上述《安排》的規定嘗試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出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申請。
即便認為向受送達人以郵寄方式送達司法文書即可,有關郵寄送達亦存有瑕疵。
事實上,在訴訟提起之日(2016年10月14日),第二被聲請人的法人住所並非位於聲請人所報稱的位置。第二被聲請人早已在2012年4月17日將法人住所由原來的“澳門羅保博士街XXX號3樓”改為“澳門氹仔東北馬路XXX號XXXX 2座13E”,商業登記有記載相關更改資料。
因此,聲請人向內地法院提出第二被聲請人的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XXX號3樓”,屬於錯誤資訊,而法院是基於聲請人所提供的錯誤資訊而導致無法向第二被聲請人完成送達。
基於以上所述,合議庭認為第二被聲請人在待認可判決的訴訟中未得到合法傳喚,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4款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的規定,不予認可由廣東省江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