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重要性法律狀況消滅或變更
摘要
- 第3/2005行政法規第18條第2款明確表明當利害關係人當初獲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的重要性法律狀況消滅或變更時,應取消相關的臨時居留許可,但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者,不在此限。
- 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接獲利害關係人的重要性法律狀況消滅或變更通知後,不應立即展開取消其臨時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相反,應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通知及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間重建維持臨時居留許可所需的重要法律狀況。
- 沒有給予合理期間便展開取消臨時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及作出取消,明顯違反了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否定了利害關係人根據該規定享有在合理期間內重建重要法律狀況的權利/權能。
主題
量刑
摘要
如原審法庭的量刑尺度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