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假釋適用的法律
- 假釋的實質要件
-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
- “一事不二審”原則
摘要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有關假釋實質要件的規定,適用《刑法典》生效前所實施之犯罪所科處之刑罰。
2.假釋的實質要件是: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根據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法院在行為人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斷。
3.根據“一事不二審”原則,當一個犯罪事實已被審理並已有確定判決,行為人不能再因該事實被控告並受審。
假釋是執行徒刑的機制,不應將之視為是對事實的控告和審理。
假釋之給予,不能偏離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且法律明確規定了在考察被行為人是否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案件之情節。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