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10 72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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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10 553/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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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10 583/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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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10 822/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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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10 67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及過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毒品份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十一年實際徒刑及澳門幣20,000圓罰金,為刑幅的四份之三,量刑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十年六個月徒刑及澳門幣20,000圓罰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3. 上訴人並未對原審法院選擇適用法律的決定提起上訴,本上訴只限於原審法院按照第5/91/M號法令所作的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1款及第2款c) 項規定,有關問題已超出了本上訴範圍,不予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