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量刑過重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毒品份量,以及相關犯罪行為對社會所產生的極大負面影響,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九年八個月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缺席審判
- 廢止緩刑
1. 上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2款規定,同意在無其出席聽證之情況下進行了審判聽證,隨後法院作出判決,並由上訴人之辯護人出席案件宣讀判決之審判聽證,並在通知的效力上,由其作為上訴人的代理而接受了判決通知。上訴人之辯護人並未對判決提起上訴,因此,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後轉為確定。
2. 另外,原審法院按照上訴人提供居所向上訴人發出的判決通知掛號郵件亦未被退回,這應該可推斷上訴人對其被處罰的後果並非一無所知。故此,上訴人提出因缺席審判聽證而判決對其沒有實質作用是毫無道理的。
3. 是否廢止緩刑的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的目的 - 即適當及充分實現處罰的目的 - 能夠藉緩刑這一途徑而達到。
4.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即是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 假釋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雖然隨後上訴人的行為有所改善,但是上訴人尚未繳付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及賠償,未能顯示其有強烈意願為所犯之過錯及相關受害人作出承擔及補償。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違規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緩刑
同一案件
共同嫌犯
相對公平原則
不認罪態度
就緩刑與否的問題,在同一案件內,在各共同嫌犯的過錯程度和所實施的不法事實的不法性程度均大致相同下,基於相對公平原則,不應單純以各共同嫌犯的認罪或不認罪態度來認定是否批准彼等緩刑或不緩刑,因此上訴庭考慮到另外兩名同案共同嫌犯因認罪而已獲原審批准緩刑,認為應改判兩名上訴人緩刑,但由於兩人在一審庭上並沒有坦白認罪,彼等的緩刑期應較兩名非上訴人長。
- 以罰金代替徒刑
- 緩期執行徒刑
1. 上訴人過去曾因吸毒而被判處罰金、緩刑以及實際服刑。上訴人於2009年9月服刑完畢,卻於同年12月再次犯案而被判處1年徒刑,暫緩執行5年。由判決生效後短短3個月期間,上訴人又觸犯本案之犯罪事實而被判刑,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2. 上訴人已有吸食毒品習慣約12年,曾多次犯下與吸毒相關的犯罪,仍然不知悔改,前次犯罪之徒刑准予暫緩5年執行,條件是上訴人須於緩刑期間接受社工跟進及進行戒毒。然而,在緩刑期間,上訴人再次因吸食毒品而犯下本案,顯示出上訴人並沒有因過往的判刑受到教訓。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多次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