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理解錯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亦考慮兩名證人與嫌犯之關係,原審法院採信與嫌犯毫無關係的目擊證人的聲明十分合理。另外,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述兩名證人的證言外,還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以及被害人的女兒B之證言。原審法院並根據被害人之傷勢報告,以及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事實做出判斷。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被害人遭上訴人撞到而受傷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2.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上訴人作為具有一般認知的人,必須注意其在街上嬉戲有可能撞倒他人,但上訴人並未注意而最終碰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傷。上訴人違反其應遵的小心注意義務,其行為屬於過失行為。
4. 雖然上訴人作出行為時未滿18歲,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沒有承認事實,顯示其沒有對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感到後悔,因此,上訴人並不符合特別減輕刑罰之實質要件。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假釋
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更重要的事,上訴人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反而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