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580/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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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826/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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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73/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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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354/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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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629/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勞動法
      輕微違反
      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
      正常工作時間
      例外情況
      超時工作工資
      月薪制

      摘要

      一、 根據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第l款及第2款的規定,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但按照風俗習慣、工作方式或雇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每天的工作時間可以超出八小時而增加至每天十個半小時。
      二、 以上法定的工作時間應予遵守,除非出現該法令第11條第l款所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
      三、 換言之,即使是在雇主與工作者之間存在協議的情況下,正常的工作時間上限亦不能超過十個半小時,除非出現雇主面臨重大損失、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的例外情況。
      四、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提供超時工作的情況下,工作者有權收取增加的工資。
      五、 在本案中,並沒有出現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因此雇主與工作者協定的工作時間不可超過每天十個半小時。
      六、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雇主與工人約定每天工作十一小時,這明顯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十個半小時,工人有權收取超時工作補償,故不能單純以月薪制作為理由,將工人有權收取的超時工作報酬一概納入其月薪之內,否則就是剝奪了工人收取超時工作報酬的權利。
      七、 該雇主實在犯有原被指控的一項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和第50條第1款c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輕微違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