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勞動法
輕微違反
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
正常工作時間
例外情況
超時工作工資
月薪制
摘要
一、 根據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第l款及第2款的規定,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但按照風俗習慣、工作方式或雇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每天的工作時間可以超出八小時而增加至每天十個半小時。
二、 以上法定的工作時間應予遵守,除非出現該法令第11條第l款所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
三、 換言之,即使是在雇主與工作者之間存在協議的情況下,正常的工作時間上限亦不能超過十個半小時,除非出現雇主面臨重大損失、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的例外情況。
四、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提供超時工作的情況下,工作者有權收取增加的工資。
五、 在本案中,並沒有出現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因此雇主與工作者協定的工作時間不可超過每天十個半小時。
六、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雇主與工人約定每天工作十一小時,這明顯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十個半小時,工人有權收取超時工作補償,故不能單純以月薪制作為理由,將工人有權收取的超時工作報酬一概納入其月薪之內,否則就是剝奪了工人收取超時工作報酬的權利。
七、 該雇主實在犯有原被指控的一項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和第50條第1款c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輕微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