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量刑過重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倘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原審的定罪判決便不會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倘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原審的定罪判決便不會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可接納的理由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1.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六個月至兩年。
2. 當存在涉及到行為人的生計的重要理由時,可由法庭因應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視之為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可接納理由」。相關的理由必須為重要的,使得被判刑人一旦不獲緩刑的機會,將對其維生造成嚴重影響,又或其生活變得非常困難,而非一般的理由。
司機
禁入賭場的徒刑緩刑義務
嫌犯曾以書面向原審法庭填報其為司機,但即使在上訴階段也沒有提供任何具體充份證明以證實其工作是要進入場所且其在這樣情況下的工作是其唯一賴以為生的工作,故其在上訴狀中提出有關廢止涉及禁入賭場的徒刑緩刑義務的請求是無從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