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於2001年簽訂《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自此兩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應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證據。
案中的第二被聲請人屬一住所位於澳門的法人,但內地法院沒有按照上述《安排》的規定嘗試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出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申請。
即便認為向受送達人以郵寄方式送達司法文書即可,有關郵寄送達亦存有瑕疵。
事實上,在訴訟提起之日(2016年10月14日),第二被聲請人的法人住所並非位於聲請人所報稱的位置。第二被聲請人早已在2012年4月17日將法人住所由原來的“澳門羅保博士街XXX號3樓”改為“澳門氹仔東北馬路XXX號XXXX 2座13E”,商業登記有記載相關更改資料。
因此,聲請人向內地法院提出第二被聲請人的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XXX號3樓”,屬於錯誤資訊,而法院是基於聲請人所提供的錯誤資訊而導致無法向第二被聲請人完成送達。
基於以上所述,合議庭認為第二被聲請人在待認可判決的訴訟中未得到合法傳喚,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4款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的規定,不予認可由廣東省江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居留許可續期、自由裁量權、受羈束的權力
- 立法者透過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賦予行政長官(或被授權人)一個自由裁量權,所用的字眼為“得(……)(即可以……)”,換言之,亦“可以不廢止”,這是授予裁量權的典型例子之一。無論作出廢止或不廢止的決定,皆須以謀求公共利益為標準而作出決定。
- 倘行政當局錯誤把自由裁量權當作受羈束的權力,在沒有作出適當裁量下,便否決司法上訴人們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存有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