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53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偽造文件罪中的故意要素的認定
      - 緩刑的義務的確定

      摘要

      1.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2. 上訴人的行為表現為“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而行為的主觀故意在於明知有關事實非為真實,而作出虛假的聲明,令該虛假的事實載於有關的身份證件上,此舉已經損害了行政機關所發出的證件的真實性,就構成了本罪主觀要件。
      3. 在實現刑罰目的的必要性下,法律賦予法院在適用緩刑時候對被判刑人施以特定的緩刑義務,尤其是在支付一定金額方面,自由裁量的權限,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原審法院多確定的決定明顯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6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要件

      摘要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的特別預防要求,是得出對服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的有依據的有利預測。這需要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已有具真實依據之悛改,及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26/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5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濫用信用罪
      詐騙罪
      罪數

      摘要

      在本案中,嫌犯先後四次將屬於被害人所有的而寄予其代收的手錶不正當據為己有,有關行為構成了四項信用之濫用罪,而嫌犯三次以手錶被海關沒收,需要款項開發票、需要款項疏通海關人員、需要打稅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進行相關的轉賬,令被害人信以為真,先後兩次作出轉賬,第三次祇是基於無錢及發現有異而未作出轉賬,有關行為構成了三項詐騙罪(這三項中的其中一項為未遂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36/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242條及續後亦允許兩願離婚(該條文亦允許雙方對扶養費及其他問題達成協議),故澳門以外的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