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24 37/202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土地批給、時效、損害賠償

      摘要

      - “時效已完成”是權利因在法律訂定的時間段內不被行使而消滅 的方式。當某人可以基於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間內未被行使這一單純事實而對該權利的行使提出反對時,便發生“時效已完成”的情況(因此時效完成的要件是:所涉及的並非是一項不可處分的權利,權利可以被行使,而且權利在法律訂定的特定期間內未被行使)。
      - 根據第28/91/M號法令第6條第1款的規定,同時結合澳門《民法典》第491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就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其並不清楚損害的全部範圍亦然。
      - 該3年期間的起始日期僅取決於受害人對相關求償權利的“創設性事實”的知悉。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24 74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24 77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並罰
      - 假釋程序的再次啟動

      摘要

      1. 假釋在某種程度上為了囚犯的利益而設立的一種制度,更多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安寧以及犯罪的預防的需要,讓囚犯在釋放之前,提供一個逐漸適應自由生活的過渡階段的一個特別的刑罰措施。
      2. 假釋的制度一方面是一項刑法實體法的制度,需要考慮犯罪的預防的需要,囚犯的人格重塑過程和結果等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制度,包括它的程序的啟動以及重啟的機制,懲教管理機構以及社會重返機構的介入程序,甚至在假釋程序中充分考慮顯示囚犯在必須的一定時間之內的表現的《社會報告》的實體內容。
      3. 基於本案的刑罰乃兩個卷宗的刑罰的並罰而成的單一刑罰,雖然,司法機關在刑法的並罰之後製作了新的徒刑計算表,但是,這絕對不能被認為應該忽略之前在第一個卷宗中所已經完成的假釋程序。
      4. 假釋程序本身就應該衡量囚犯在服刑期間的行為變化和演變的過程,這個過程自然需要一個合理的時間,尤其是充分考慮囚犯在獄中的人格重塑以及所積累的社會重返的所有有利的和不利的因素。
      5. 若如被判刑人的假釋申請被駁回,被判刑人繼續服刑的期間需要超過1年,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69條第1款再次展開假釋程序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24 78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理由說明

      摘要

      首先,本案之刑罰競合建基於本案先前裁判以及CR1-23-0036-PCC號卷宗裁判,而該兩裁判已對上訴人之量刑情節作出具體說明,並被刑罰競合之裁判提及引述。
      從相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刑罰競合之裁判已就競合刑罰(至少透過引述的方式)闡述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換言之,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24 530/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