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競合關係
摘要
1.在法律規範方面,「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為實質競合抑或表面競合,雖無統一司法見解,但在本中院,已有一致的見解:「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為實質競合。主要出現不一致的是涉及相關的物件是否符合「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所規定的「器具或設備」的要求。(參見2021年3月18日中級法院第888/2020號合議庭裁判、2021年10月15日中級法院第 501/2021 號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2021年11月4日第759/2021號上訴案。)
2.在考慮到有關法條擬保護的法益,我們一直認為,所懲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行為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關鍵在於,這個罪名是一個危險犯,只要持有這些器具就構成犯罪,如專門用於吸食鴉片的煙斗。
3.本案的器具是組裝而成的,本為日常生活用具的物件,經組裝,做成具水煙槍功能的工具,成為可重複並專門用作吸食毒品的工具,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 17/2009 號法律第15條規定的「器具」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