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事實審
量刑
一、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庭在一審判決書內所發表的判案依據,去裁定嫌犯就原審事實審方面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二、 上訴庭如認為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並無明顯過重,則不改動之。
假釋要件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的特別預防要求,是得出對服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的有依據的有利預測。這需要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已有具真實依據之悛改,及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 欠缺理由說明之裁判無效
- 適用法律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及第355條第3款b項規定,導致判決無效的是未載有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的內容,而內容含糊(obscuridade)非為導致判決無效的理由。
《刑法典》第64條
《刑法典》第44條第1款
1. 由於涉及嫌犯的犯罪前科的調查,是要以刑事紀綠證明書的內容為據,上訴庭即使發現原審庭在這方面的證據審查出錯,也毋須把案件涉及犯罪前科的事實的部份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而祇須依據嫌犯的刑事紀錄證明書的內容,直接作出改判。
2. 嫌犯之前已在三個刑事案中被判罪成,法庭為使其將來不再重新犯罪,在本案實不能選科罰金刑(見《刑法典》第64條的衡量標準)。
3. 由於嫌犯今次所犯下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是涉及對人身性利益的侵犯,如把徒刑以罰金代替,實不能有效預防別人犯上該項罪行(見《刑法典》第44條第1款的判斷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