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自由心證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如擬證明的事實(約定)與《民法典》第367至373條所指私文書之內容不符,不得採納人證。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 停留在特區的天數較少
- 不視司法上訴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
追訴時效
1.異議人在接獲以嫌犯身份被訊問的通知時,追訴時效期間中斷,重新計算。(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
2.異議人曾親自接獲以嫌犯身份被訊問的通知,即是其已經到案,異議人拒絕接受訊問以及不接收控訴書通知是其個人選擇,而案件已非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
3.檢察院作出通知控訴書時,時效中止,中止時間最長三年;隨後,時效期繼續計算。(根據《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及第2款)
4.根據《刑法典》第113條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 欠缺說明理由
- 遺漏審理
1.作為導致「裁判無效」的「遺漏審理」和「欠缺說明理由」的理由,是兩種不同的情況,前者是沒有作出審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分),而後者是作出了相關審理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說明理由之要求(《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第355條第2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
2.《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為判決無效之原因。因此,只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3.有關刑事判決說明理由之要求,《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上述規定對於法院心證形成的說明及解釋,定下了嚴格的標準,藉此向各訴訟實體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然而,對於應該說明的程度或方式,法律也只要求以一種扼要的,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
法律對於說明理由,並無行文格式和闡述方式上的具體要求,只要能夠扼要、但盡可能地完整闡述,令閱讀者明白法院的立場及依據。
4.導致判決無效的理由,由法律以列舉方式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而「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上訴之理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而非裁判無效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