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超時工作、補償、舉證責任
摘要
- 倘在已證事實中沒有原告不獲允許自由離開工作地點的事實,那便不能適用第7/2008號法律第33條第4款之規定,即不能把休息時間計算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 相關事實,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之規定,應由原告負責陳述及證明。
- 若在扣除相關休息時間後,原告的工作時間沒有超過8小時,便不存在超時工作,不應獲得補償。
主題
量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將毒品帶入澳門境內的作案方式,毒品的種類及份量,聲明異議人犯罪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本澳社會預防跨境販毒罪的迫切性,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原審對聲明異議人判處七年九個月的量刑是適合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