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量刑
法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之刑幅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在犯罪競合之量刑方面,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行為人被歸責之犯罪行為進行審查,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 刑事告訴聲明之效力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根據《刑法典》第105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規定,告訴除可由告訴權人提出外,還可以由告訴權人的代理人提出,條件是代理人獲得了告訴權人授予的特別權力。
依照通常之司法見解,若被害人為一個法人,其行使告訴的權力,除了必須像一般自然人的告訴的行使那樣,清晰且毫不含糊地作出外,還必須由該法人的合法代表或者特別受權人行使。
當法人代理人的被授權權限僅限於代表法人及屬下單位處理及簽署向特區各政府部門、公共及私營機構的申請及其相關文件,即面向行政當局、公共及私營機構之申請及相關文件的簽署,目的在於維持法人及屬下單位的日常運作,該授權不包含被授權人可單獨代表法人向警察機關、檢察院、法院行使須特別授權的刑事告訴權。
告訴權的行使,若缺乏有效的特別授權,屬於一不規則的告訴權的行使,告訴權的追認具有對告訴的溯及力,補正了告訴的瑕疵,且不受《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