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31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不但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存在對服刑人有利的因素,還要求符合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
      假釋在一般預防方面要求,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14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依職權審理事宜
      - 一事不兩審原則
      - 連續犯事實的判處
      - 量刑的規則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的主文中以“刑罰過重”的唯一標題陳述,但是,卻提出了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已經被判過刑的事實作出了判處,這明顯屬於法院違反一事不兩審原則的法律問題。而且,就此問題,即使上訴人沒有明確指出原審法院的這部分判決所違反的法律,上訴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對此違反作出審查。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乃依照嫌犯所適用的每一張信用卡的多次刷卡行為為一項連續犯作案方式予以判處的,那麼,如果在該法院另案所認定並被判處的事實中顯示上訴人所適用的信用卡與本案相同的話,則應該視為連續犯的行為,不能在本案再予以懲罰。
      3. 在第26點已證事實所陳述的事實中,與在另案卷宗中所判處上訴人未遂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明顯屬於同一事實,但是,由於在本案中,上訴人使用該信用卡進行刷卡的次數還有第24、25點已證實事所陳述的未曾被判刑的次數,那麼,應該在本案中維持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一項連續犯方式實施的罪名,只是在量刑時適當予以從輕衡量。。
      4. 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24 27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4 31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4 31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