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實施的詐騙罪,根據有關已證事實,上訴人與他人共謀作案,虛構與被害人兌換外幣,實際上卻是以練功券騙取被害人轉帳至其同伙在內地銀行的帳戶內,上訴人與其同伙的不法行為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表達悔意,且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這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主題
關於充公犯罪所得的決定
就訴訟程序上的無效之爭辯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
以原審既證事實作為決定的事實依據
對控訴事實的答辯
辯論原則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庭在作出涉及該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所指的範疇的關於充公犯罪所得的決定之前,必須聽取被如此充公犯罪所得的人的意見。
2. 無論如何,既然上訴庭在裁判書內作出的本屬上述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所指範疇的判處決定,亦是以原審既證事實為事實依據,而原審相關事實均是來自原審法庭對控訴事實的認定,且原審庭在對控訴事實作出認定之前,被如此控訴的嫌犯早已就控訴事實行使了答辯權(尤其是見該法典第297條的規定),上訴庭在作出上述判處時是不可能違反辯論原則的,本案訴訟程序在涉及該項判處決定方面是無從發生嫌犯在爭辯書內所指的無效毛病甚或不當情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