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份無能力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1.在確定長期部份無能力賠償金額時亦遵循衡平的標準,除了長期無能力程度及其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響之外,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
2.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3.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公式。
4.法律賦予了審判者依照衡平原則作出決定的自由決定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其決定出現明顯的不公平、不適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假釋
本案中,上訴人實施的詐騙罪,是有預謀地實施,故意程度極高,不法性及情節均十分嚴重。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表達悔意,且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這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 詐騙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
- 刑罰的衡量
1.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的情節,因為這一款所規定的情節的中心點載於犯罪行為的實施經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decorrido muito tempo sobre a prática do crime),而上訴人所實施的行為時間為2022年2月15日,並不能被認為經過了很長的時間。
2.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並不能顯示任何足以明顯減輕行為人的罪過或者減輕事實的不法性等可以適用刑罰的特別減輕的前提(第66條第1款),上訴人的犯罪就沒有適用特別減輕的空間。
3. 具體刑罰在因應行為人罪過而定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之間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空間。
上訴庭審判義務範圍
就上訴裁判提出無效爭議
1. 上訴庭祇須對上訴人在上訴狀內提出的上訴問題作出審理,而毋須審理其在提出上訴問題時所陳述的各種理由。
2. 當上訴裁判並沒有遺漏審理任何原須予以審理的上訴問題,上訴人就上訴裁判而提出的裁判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