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反訴
- 可受理性
摘要
一、反訴是「反訴訟」或「交叉訴訟」的一個類別,其中存在被告針對原告作出的獨立要求:被告就原告針對其提起的訴訟以針對原告的另一訴訟進行答覆。
二、反訴的受理取決於存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8條規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三、反訴的不可受理性構成依職權審理並導致駁回被反訴人在反訴方面的起訴的無名延訴抗辯。
主題
- 反駁
- 私文書的證明力
- 承攬合同;價金
- 增加的工作
摘要
一、原告得在反駁中對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事宜進行補充,並加以詳細解釋。
二、第438條第2款最後一部分的規定允許對文件的證明力進行討論,且並不因為上述請求中表現出的立場的原因就不能對文件的證明力進行討論。完全可以在審判陳述時對這些證據進行批判性分析。
三、關於私文書的證明力問題,除非文件上有其作者的簽字,否則這些文件對於審判人來說就是有自由證明力的。至於其他文件,若未對簽字提出爭議,則我們認為其文本內容是真實的,可以顯示其真實性,且文本有自認性質,因為其意思表示違背表意人利益。
四、價金是承攬合同的識別元素之一,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意願中至關重要。
五、清理批示應當審理由當事人提出之延訴抗辯及訴訟上的無效,或根據卷宗所載資料審理應依職權審理之延訴抗辯及訴訟上的無效。
六、額外工作的證據以及在簽訂承攬合同之後作出的修改的證據不是法定證據,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寫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