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追訴時效
- 刑罰時效
-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 較有利的制度
- 期間的中斷
- 嫌犯缺席審訊
摘要
一、由於本案的事實發生在1992年,當時生效是之前的1886年《刑法典》,而設立新犯罪時效制度及打擊現正審理的犯罪的新刑事政策的新《刑法典》於1996年1月1日生效,因此存在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二、在之前《刑法典》的範疇中,在缺席審判的情況下定罪時,時效從作出裁定有罪的裁判當日起計。
三、在現行《刑法典》的範疇中,時效期間自科處刑罰之裁判確定之日起開始進行,以及若判處的刑罰時效期間因嫌犯缺席審判的情況而未開始進行,則該時效期間應計算仍在進行的追訴時效期間。
四、因新《刑法典》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間較短,因此應被視為更有利。
五、在現行《刑法典》範疇中,刑事程序的時效期間隨著定出在缺席審判的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的一刻中斷。
主題
執行之訴
澳門法院
執行管轄權
非「應在澳門履行」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
摘要
一、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的規定,跟同一法典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和第25條第2款一樣,同屬涉及「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的專有和自主法律規定,故當然專屬適用於本執行之訴。
二、 是故《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a項原屬對宣告之訴的一般規定,不可補充適用於執行之訴,而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釋法原則,同一法典第15條c項和第17條a項也不能適用於執行之訴。
三、 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同一第25條第1款就執行之訴所定的一般性規定,凡出現未有特別規定之其他情況,且非屬本身第25條第2款所指的情況,澳門法院僅對「應在澳門履行」的債務具有「執行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