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私人公證員
- 違反紀律
- 紀律處分
- 《私人公證員通則》第18條第1款首部分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j項
- 法定前提錯誤
一、在衡量對違反紀律的私人公證員施以何種具體紀律處分時,行政機關不應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j項中提到的公證員的文化程度和其擔負的責任作為紀律責任的加重情節,否則其處分決定的法定前提就會陷入錯誤。
二、實際上,此二者為私人公證員這一職業形象固有的事實情節(參見11月1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第1條便可知道)。因此,不可以此來加重違紀者的紀律責任。更何況,立法者在訂立《私人公證員通則》第18條第1款首部分中的特別規定(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0條的一般規定相衝突)時,已適當地權衡了這些情節,甚至還為所有違反義務的私人公證員規定了兩種紀律處分(即中止執照處分,最高處兩年,以及吊銷執照)。
- 無說明理由
- 列舉未證事實
- 共同犯罪
- 勒索罪
- 犯罪未遂
- 實際處分
一、判決的理由說明部分應載有列舉的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
二、要求列舉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的目的是為了知道法院是否已實際對未證之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以及欠缺標明未證事實事宜是否會令人認為不調查事實會對審查案件甚至查明事實真相有影響。
三、沒有任何東西可阻止法院把未證事實歸類到非載於列舉出的已證事實之其餘事實中,以容易確認哪些事實未被證實。
四、共同正犯方式下的共同犯罪的條件是為了得到一個特定的結果而作出共同的決定,或是一個共同計劃,並同樣是共同執行的,該等人之間會分工合作並在執行犯罪時作出自己的貢獻,但是每名共同犯罪者皆須負上全部責任。
五、澳門《刑法典》第215條規定及處罰的勒索罪的典型要素:
—— 暴力或威脅或使受害人不能抗拒;
—— 受害人在被強迫的情況下作出財產處分行為;
—— 該行為為受害人或第三人帶來財產損失;及
—— 行為人的意圖是透過其行為不正當得利。
六、勒索罪屬結果犯,對於勒索罪之既遂凸顯受害人作出了實際的財產處分,但對受害人所受到的實際財產損失是不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