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起訴批示
- 欠缺上訴標的
- 侮辱罪
- 充分跡象
- 惡意訴訟
摘要
一、當嫌犯以檢察院控訴書所載的事實被起訴,對起訴批示提起的上訴不被接納。
二、輔助人面對檢察院對其檢舉的犯罪作出歸檔的決定而沒有申請展開預審,那麼輔助人針對起訴批示提起上訴是不合法的,因為該批示事實上未有對構成檢察院歸檔行為的標的的事實作出任何決定,因此不存在上訴標的。
三、對起訴有充分跡象的要求是指一連串有關連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可說服別人相信行為人有過錯,並使到產生將來行為人可因該對其歸責的罪行而受到判處的心證。
四、跡象相當於足夠、充分的痕跡、疑點、推定、徵兆和指示,以使人相信存在犯罪且嫌犯是此犯罪的責任人。
五、對於起訴來說,並不需要確定存在違法行為,但跡象事實應該為充分或足夠,經過邏輯上的聯繫與結合,構成對嫌犯之過錯的確信,形成對嫌犯所歸責之事的可能性的判斷。
六、侮辱罪是對表達出欺負、詆毀或辱罵他人的概念或思想的行為作出歸責,保護無論是誰都會有的個人感受,但僅限於作為市民的個人尊嚴,這尊嚴體現為其他人應對他給予的榮譽和尊重。
七、若嫌犯提起上訴的行為只不過是為了行使辯護權,並不能得出他是故意或在重過失下進行了惡意訴訟的行為這一確定結論時,則不應以惡意訴訟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