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因股東死亡而為傳喚之效力代表公司
摘要
在某訴訟中,若因向某被告公司供應了貨物而要求此公司付款,而(被告公司)待分割的財產中包含此前已經去世的僅有的兩位股東的股,則對此公司的傳喚可通過待分割財產管理人進行。
主題
- 上訴所針對行為之行為人身份資料錯誤
- 駁回上訴
摘要
一、上訴人得到通知,被明確告知誰才是上訴所針對的行為的行為人,但仍在上訴狀中將沒有作出該行為的實體指作行為人,所以應該認定這構成「明顯不可原諒的錯誤」。
二、面對這一錯誤,法院應駁回上訴。
主題
- 強制措施
- 辯論原則
- 無效
摘要
一、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內特別享有不僅在作出直接與其有關之訴訟行為時在場的權利,還有在法官應作出裁判而裁判係對其本人造成影響時,由法官聽取陳述的權利。
二、採用上款之措施前,如有可能且屬適宜者,則先聽取嫌犯陳述,而該等措施得在首次司法訊問行為中採用。
三、採用強制措施對嫌犯本人的權利及利益造成了影響。作出對嫌犯本人有直接影響的裁判前聽取其陳述是一個原則、是辯論原則的一個要求,即是說,當局無論如何都不可在未有先聽取受相關裁判影響的利害關係人陳述前作出裁判。
四、根據同一程序法第179條的規定,法律只容許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豁免預先聽取陳述。
五、確認第179條的特殊情況,法官必須通過解釋對嫌犯進行預先聽取的不可能性或不適當性等方式來為相關的採用作出理由說明。
六、不存在法官在作出有關受建議的強制措施的正式裁判前可豁免所要求的聽取嫌犯陳述之情況,造成取決於爭辯之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