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非財產損害
- 交通意外後的民事責任賠償利息
摘要
一、交通意外後被裁定的民事責任賠償應考慮所遭受的痛苦。這一損害還可以轉換為金錢賠償,其相關金額經考慮《民法典》第487條之情節,根據行為人之罪過程度、侵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必須予以衡平確定。此外,在此等情況下的損害賠償乃是旨在向受害人提供一個可以抵消悲傷、疼痛或所遭受不幸的愉悅,也是一項已被確定的原則。
二、在因不法事實的民事責任裁定金錢賠償的案件中,應從確認第一審作出的裁決這一刻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主題
- 針對新的裁判通知請求作出的行為
- 確認行為
摘要
一、若請求的內容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對某(前)裁判作出通知,則此請求後作出的行為不是「確認行為」,原因是:此行為給予利害關係人的僅是一要素,以行使其對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
二、如果利害關係人對上述兩項行為均提起司法上訴,儘管第二項行為是不可上訴的,也無理由駁回上訴。這是因為:雖然第二項行為不可上訴,但這並不表示無須審查第一項行為中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