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
- 共同正犯
- 判決的理由說明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
- 審判人之心證
- 有疑唯利被告
一、一個裁判是否具有依據,取決於當顯示法院在形成判決時所遵循的邏輯推理過程,並將該裁判與確定性及可靠性作出比較時,可以允許人們知道導致法官作出決定的各種原因,及審查審判人所作的判斷。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構成自由心證的負擔及責任傾向屬法院一方,自由心證不是任意的心證,其限制源於具約束力的證據、一般經驗、邏輯和理性的法則。
三、讓法院必須作出有利被告決定的疑問,可以說必須是積極的疑問、反駁相反事實的合理疑問,換句話說,即可以阻礙法院心證的疑問。
- 外地勞工家團成員的逗留特別許可
- 前提
- 成立家庭和家庭團聚的基本權利
一、「成立家庭和家庭團聚的基本權利」不得被視為一種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權利,或一種約束行政當局必須對外地勞工的申請作出有利決定的方式,該些勞工已自由選擇來到澳門工作並且希望其家團成員在此逗留。
二、所以應該考慮到,批准申請在澳門逗留權利的決定需要核實存在一定的法律前提 —— 即確立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第4/2003號法律的一些規定。同樣不得不承認的是,在作出決定時,作出決定的機關在評估決定(如對上訴人的主張作出的決定)之適當性和適時性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自由裁量權)空間。
三、不許可外地勞工家團成員逗留的決定並不意味著侵犯其「家庭的基本權利或家庭穩定的基本權利」,因為其家團成員沒有被賦予任何「於澳門逗留的權利」,該決定沒有變更該勞工的家庭狀況,同樣不得認定決定導致已存在的家庭聯繫破裂。
四、為了許可外地勞工家團成員逗留,必須預先核實同時滿足「具特別資格的勞工」和聘用「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