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解除合同
- 遲延及確定性不履行
- 新問題
一、如果因為已經查明的遲延,嗣後又確定了一個履行給付的新期間,但即使這樣,該給付仍未實現,那麼便存在確定性不履行,它是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二、上訴只可觸及向被上訴之法院提出之問題,因為上訴的目的是變更裁判,而非就新的事宜作出裁判。
- 法院無管轄權
- 仲裁庭及其審理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1條第1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3條第2款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1條第1款及第33條第2款,如果案件應由爭訟中的當事人預先約定的仲裁庭審理,則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該案件且相應地駁回起訴。
-非法移民法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的文字表述方式
一、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澳門《非法移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打擊和遏止非法移民活動及由此衍生或與此有關聯的各種不法行為,而非阻止合法移民或入境活動。
二、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就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的內容方面,要求載明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被驅逐者能確切知道何時才可合法入境而設,而不是以禁止具備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的身份或旅遊證件人士合法入境為出發點。
三、 如澳門警方在該法律第4條所指的驅逐令內,從實務操作上以如"除非此人獲得在本地區入境或逗留所需的法定證件,否則被禁止入境。"一樣的文字表述方式,來設定被驅逐的非法入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限,這做法沒有違反同一條文第2款的要求,因它並沒有剝奪或削弱被驅逐者他日合法進入澳門境內的權利,還實質符合《非法移民法》立法者欲達致的阻嚇被驅逐者再次非法來澳的立法目的。
四、 再者,被驅逐者是不會因這種表述方式而弄不清楚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因為祇要其人仍未取得合法來澳證件,便不能合法來澳。反之,祇要一旦取得合法證件,便可隨時來澳。
五、 故此,如因取不到合法來澳證件而不能合法來澳,這絕非上指驅逐令之過,而是基於其人本身的因素,因為即使没有上述禁令,任何没有合法來澳證件的人士本身當然就不得合法來澳。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返還占有之訴
- 占有之訴的除斥期間
一、占有是為著本身利益而行使的對物之權利的用益,被定性為:一人以相當於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方式行事時所表現之管領力。
二、在占有之侵奪是以隱秘之手段作出的情況下,如果占有人不在發生侵奪事實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則其返還占有之訴的訴權即告失效。
三、之所以就占有之訴之除斥期間作出規定,是因為這樣的推定:如果被侵奪人不能在一年內交付標的,那是因為他承認侵奪人的權利或者舍棄對物的請求,而且如果侵奪發生時間太久,就很難對侵奪加以審理。
四、如果占有人/被侵奪人喪失對物的占有,那麼在一年零一日屆滿後,就不能再訴諸返還之訴(因為返還之訴的依據恰恰是該占有),法律推定在該期間屆滿後,該占有人捨棄其請求或者承認他人之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