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誘發參加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復康治療的開支
摘要
1. 考慮到在本卷宗內,原審法院將審判聽證延期,且訴訟雙方亦對參加請求作出了答覆,充分行使了辯護權,因此,隨後的批示並未患有上訴人提出的瑕疵,應予以維持。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對相關醫學鑑定,結合有關醫生聲明的分析,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被害人的傷勢。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民事請求人因是次交通意外而進行之復康治療的開支(日後作確定及結算)、長期部分無能力損失賠償金和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完全沒有重疊,並不是上訴人指稱的額外賠償。
換言之,民事請求人因頭疼、失眠及記憶力下降等後遺症仍需要不定期地繼續接受複康治療不屬於《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所指的情況,而原審法院並沒有違反《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之規定及正正是根據《民法典》第558條第2款之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