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53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
      直接對出生登記的真偽性作出調查
      不遵守DNA檢測的取證命令
      違令罪
      《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

      摘要

      一、 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的立法精神,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中是可以不經民事登記訴訟程序便可直接對出生民事登記的實質真偽性作出調查。
      二、 即使案中涉及DNA鑑定的生物痕跡載體採樣工作在付諸執行時祇會以提取口腔唾液(因而不會對被採樣者的身體完整性造成傷害)方式為之,但倘被要求採樣的嫌犯不願意或不同意讓採樣者提取口腔唾液,在欠缺任何法律明文規定被如此要求採樣的人士(如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採樣則須負上違令罪的責任的情況下,公共當局人員在對嫌犯作出有關DNA鑑定的命令狀通知時所作出的違令罪名的後果的告誡便無任何法律意義。
      三、 立法者在《道路交通法》第115條第1、第5款和第118條第1、第2款內,分別就醉酒駕駛和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的駕駛行為,明文規定駕駛者如(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做警方決定進行的酒精測試和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測試,便須負上違令罪責任。然而,從這立法舉措,實不能推斷(見《民法典》第8條第1、第3款的釋法規定)立法者也有意容許公共當局在沒有明文法律規定下,在涉及人體生物痕跡從人體上採集的採證調查情況中,僅須向被要求採樣的人警告有關拒絕採樣的違令罪刑責後果,便可使被如此警告的人在最終拒絕採樣命令時負上《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的違令罪的刑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50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摘要

      上訴人已非刑事罪行的初犯,過往已曾被判處緩刑,法庭為使其在將來不再犯罪,是不得准許其緩刑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判斷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630/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899/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脅迫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量刑

      摘要

      1.「脅迫罪」中的“重大惡害”,可以是非法、亦可以是合法的,在具體的情節中,可使或足以使被威脅者“屈服”時,才應被視為重大惡害。
      2.這樣,需要從一般性和個人性兩方面考慮。一般性是指一般人的判斷,而個人性,則需要考慮發出威脅時的具體情節,尤其是被威脅者的能力不足,而這種不足為行為人所知悉,或雖然不知悉但有義務知悉。
      2.具體到本案:
      上訴人在公園內奪取到被害人的手提電話及眼鏡不予歸還,威脅被害人除非當街脫光衣服並讓其拍照。
      依照一般人的判斷,手機已成為現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在基礎的通訊應用之外,更為人們的交通、消費、娛樂、學習、投資、醫療乃至向政府申辦各項事務等諸多層面提供便利。與之相反,手機的遺忘、丟失、被剝奪,帶給當事人的則是各種的不便、無盡的困擾。上訴人完全了解手機之於現實生活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於與其同為大學生的被害人而言,更是學習與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另一方面,被害人600度高度近視,上訴人作為情侶應當知悉被害人的近視狀況,沒有眼鏡的輔助,不僅對於被害人的生活、學習帶來不便,考慮到事發時的時間及環境,更有給被害人的身體及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
      此外,上訴人要求被害人當街脫光衣服、甚至忍受被拍攝裸照,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更加傷及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理應予以譴責。
      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下,上訴人以不歸還被害人手機、加之眼鏡作威脅,足以構成對被害人施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的手段。
      因此,上訴人要求被害人在街道上脫光衣服並讓上訴人拍照,否則不會交還手提電話及眼鏡予被害人,屬於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的手段,強迫被害人作出有辱其人格尊嚴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48條規定及處罰的「脅迫罪」的構成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79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須同時滿足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的要求,無論是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只要一方面不符合要求,便不能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